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313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加生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313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加生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