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314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洪瑞琛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314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洪瑞琛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