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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繼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 告 王玉敏

王寶磁王玫臙王崇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被 告 王楓鈞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