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丁○○
乙○○戊○○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9,854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