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王建德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被 告 王建成

王建芳王碧淑王碧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院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就本家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林筠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法官年度調動,本院事務分配改分由實任法官郭佳瑛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吳昆達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