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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王建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成、王建芳、王碧淑、王碧秀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17,919,9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83,985元」;第二審裁判費「254,5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