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三、四為被上訴人乙○○、丁○○○、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9萬1859元、35萬3859元、31萬3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259,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