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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14號

108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鄭韋庭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蘇再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