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依鈴代 理 人 林鴻駿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溢宏

陳玄祥陳美雲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補字第15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西安之遺產分割表、繼承系統表、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函、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准予扶助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