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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暫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明桀代 理 人 陳勁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黃雅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七年度家暫字第一三八號民事裁定之暫時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166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暫時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家暫字第138 號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17萬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所出具之同額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以新臺幣50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現因本案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166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已裁定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暫時處分。

二、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家暫字第138 號、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166 號卷宗,核閱無誤,則本案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既已確定,暫時處分之原因消滅而無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