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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親聲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洪○○相 對 人 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