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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家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國元

王金財王金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相 對 人 王志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部份受遺贈權不存在事件(108 年度家調字第170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金龍(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無配偶、子女,父母均亡,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即聲請人丁○○、丙○○、乙○○及相對人甲○○之父王金城。然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贈與相對人,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部份受遺贈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聲明確認相對人受被繼承人遺贈超過被繼承人遺產四分之三部份遺贈權不存在,及相對人應分別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各十二分之一予聲請人丁○○、丙○○、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云云。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雖主張上情,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然查,聲請人請求確認部份受遺贈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1702號事件調解中,經核聲請人上開聲明請求確認部份受遺贈權不存在,係屬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受遺贈權是否存在之確認,並未涉及物權關係之登記及變動,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尚非合於前揭規定;至其主張特留份遭侵害,請求移轉應有部份各十二分之一予聲請人部份,聲請人前已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而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為訴訟繫屬之登記,而該裁定並已於同年11月20日確定,有本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確認明確,則聲請人已得持該裁定辦理訴訟繫屬之登記,而得以避免相對人再為移轉或處分行為,經核已無再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部份非依物權關係為請求,部份則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思蒲附表:

┌──┬──┬────────────────┬─────┐│編號│種類│ 土地坐落或房屋地址 │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南市○○區○○○段○○○○○號 │ 1/24 │├──┼──┼────────────────┼─────┤│2 │土地│同上地段2179地號 │ 1/24 │├──┼──┼────────────────┼─────┤│3 │土地│同上地段2259地號 │423/10000 │├──┼──┼────────────────┼─────┤│4 │土地│高雄市○○區○○段○○○ ○號 │ 全部 │├──┼──┼────────────────┼─────┤│5 │土地│同上地段607地號 │ 全部 │├──┼──┼────────────────┼─────┤│6 │土地│高雄市○○區○○○段○○○○○○○ ○號│ 全部 │├──┼──┼────────────────┼─────┤│7 │土地│同上地段230-293地號 │ 全部 │├──┼──┼────────────────┼─────┤│8 │土地│同上地段230-297地號 │ 全部 │├──┼──┼────────────────┼─────┤│9 │土地│高雄市○○區○○段○○○○○○○○○號 │ 全部 │├──┼──┼────────────────┼─────┤│10 │土地│高雄市○○區○○○段○○○ ○號 │ 全部 │├──┼──┼────────────────┼─────┤│11 │房屋│高雄市○○區○○○路○○○ 巷○○號 │ 全部 │├──┼──┼────────────────┼─────┤│12 │房屋│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 │ 全部 │├──┼──┼────────────────┼─────┤│13 │房屋│高雄市○○區○○路○ 號 │ 全部 │└──┴──┴────────────────┴─────┘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