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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婚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5號

108年度婚字第358號上 訴 人 黃吉明

陳玉寶上列上訴人黃吉明、陳玉寶與被上訴人李秀玟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合併判決,提起上訴。經查:關於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婚姻無效之上訴,均係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以上二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