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14號
108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鄭韋庭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蘇再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14號
108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鄭韋庭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蘇再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