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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婚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4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