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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輔宣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輔宣字第18號聲 請 人 蘇明成非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應受輔助宣告 之人 蘇王有關 係 人 蘇紘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蘇王有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櫻花律師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並由聲請人、關係人乙○○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甲○○經鑑定結果,認知功能已達顯著缺損,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應受輔助宣告等情,有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而甲○○之子女就選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部分意見不一,是為確保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委請家事調查官聯繫結果,楊櫻花律師業已表示同意受任協助,本院審酌楊櫻花律師係由高雄律師公會推薦,並經司法院列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其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及豐富實務工作經驗,且經本院家事調查官徵詢其意見後,亦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是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依職權選任楊櫻花律師為甲○○之程序監理人。此外,本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 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各由聲請人及關係人蘇弘君先行預納新臺幣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程序監理人基於甲○○之最佳利益及專業立場,宜儘速與聲請人、甲○○、關係人或其家族成員會談,以瞭解甲○○之生活情況、財產管理狀況等,進行專業評估後提出具體建議之書面報告供本院參考,聲請人、關係人等亦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進行會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