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
林○○被 告 葛○○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
林○○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法官林筠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承辦本件家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本案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實任法官繼續辦理,依法已得獨任辦理第一審家事事件,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葉芮羽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