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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黃錦治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追加原告 邱裕仁

邱裕賓被 告 黃永盛(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芳(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黃錦桂(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陳黃錦芬(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黃錦蕊(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