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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戊○○

丁○○庚○○丙○○○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甲○○、乙○○間因給付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4,35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