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原 告 王○○法定代理人 戴○○被 告 王○○

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家補字第37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825元,上開裁定已於108年5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