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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928號聲 請 人 林士勛相 對 人 翁嘉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之總價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長子;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長子即聲請人任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長女林宜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依法開立本件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又相對人名下無現金及存款,而相對人除須專人看護外,不定期需支出醫療及日用品等耗材費用,照護12年間長期支出費用龐大,以相對人目前財產狀況,顯難長期支應每月所需;又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每年尚仍需另支付稅金,此亦構成負擔,故聲請人為籌措相對人之長期照護費用,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本件不動產),並同意本件不動產出售之總價額不低於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處分所得價金繳納本件不動產房貸並用以支應必要醫療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又按,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以上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等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揭等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是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俾使該處分行為之結果,確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甲○○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子,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及指定林宜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等情,均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憑;另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理相對人以本件不動產之房地向金融機構為抵押借款之行為,業據本院於105年4月19日以105年度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諭知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亦有本院職權調取該民事裁定書及本院辦案進行報表(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附卷可參,另均有上開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上揭所主張係為支付相對人之療養照護費用,故基於相對人之利益考量,而處分附表所示之本件不動產,其出售價額預估為1,30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所得將用於繳付前揭抵押貸款餘額並均用於照顧相對人生活等情,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另經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林宜靜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本院審酌本件不動產係土地及房屋各1筆,聲請人擬依不低於13,000,000元之價格出售,其交易價格之訂定,難謂對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明顯不利益之情事,復衡酌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受照護生活,名下除附表所示本件不動產外已無財產,而聲請人前以本件不動產處分所得之抵押借款亦將不足支付前開養護療治之各項費用,是堪認處分本件不動產確有其必要性。再參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其餘子女均協議同意本件不動產之交易有其必要(見本院卷第34頁)。準此,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本件不動產,以籌措受監護宣告之人將來之養護醫療費用,係符合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從而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處分本件不動產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四、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建宇附表:

┌──┬────────────────┬────┐│類別│ 坐 落 │權利範圍│├──┼────────────────┼────┤│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全部 │├──┼────────────────┼────┤│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 │(建物門牌:同盟一路275號) │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