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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0,218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