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家救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464號原 告 即 109年度家補字第1400號聲 請 人

黃○○代 理 人 李嘉苓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即相 對 人 黃○○

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等暨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又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其代墊父母黃○○、黃○○及胞妹黃○○之扶養費、醫療費及喪葬費,經查受扶養權利人戶籍地址均為○○縣○○鄉○○4號之5,其死亡時之戶籍地亦同,有戶籍謄本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原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號),應合併本案一併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