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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家救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480號聲 請 人 陳○○法定代理人 謝○○代 理 人 劉嵐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認領子女等事件(109年度家補字第1○○號),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又依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認領子女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