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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婚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424號

109年度婚字第4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雲惠鈴律師

鄧藤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暨反訴請求離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