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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司繼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補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