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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家救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75號聲 請 人 王詠豪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王鴻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又由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