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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王○○相 對 人 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扶養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甲○○○之子女,民國109年1月15日,兩造於高雄市鼓山區公所調解達成協議,由相對人申請外籍看護,聲請人每月支付新臺幣15,000元與相對人分擔扶養甲○○○之費用。然聲請人所聘請之外籍看護怠忽職責,疏於照顧甲○○○,相對人卻拒不解雇,為保護甲○○○之平安,聲請人主張讓甲○○○住進「彌勒家園照顧中心」等語,並聲明:㈠請求變更聲請人為受扶養權利人甲○○○之主要照顧者。㈡請求將受扶養權利人甲○○○安置於彌勒家園照顧中心,每月照顧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百分之五十。

二、經查,受扶養權利人甲○○○業於110年8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09 頁)。本件受扶養權利人既已死亡,聲請變更扶養方法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案由:變更扶養方法
裁判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