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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9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請求就本案被繼承人住院期間意識狀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此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