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9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請求就本案被繼承人住院期間意識狀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此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