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親字第16號原 告 A04
A05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許淑琴律師馬健嘉律師被 告 A06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親字第16號原 告 A04
A05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許淑琴律師馬健嘉律師被 告 A06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