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6號聲 請 人 鄭錦淵 住○○市○○區○○○街00○0號失 蹤 人 林陳理 最後

林敏瑛 最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最後設籍於高雄市前金區光華巷)、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最後設籍於高雄市前金區光華巷)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乙○○、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於高雄市前金區光華巷)、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於高雄市前金區光華巷),於41年8月11日被註銷戶籍後,生死不明已逾10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我國於72年1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現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 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71年1月4 日修正公布,72年1 月1 日施行),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修正前民法第8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10年或為70歲以上者失蹤滿5 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失蹤滿3 年後,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經查:聲請人與失蹤人之被繼承人林玉崑為土地之共有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起訴,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且林玉崑之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文及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文可稽,與失蹤人有財產上之利害關係,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又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41年8月11日被註銷戶籍,即至遲於41年8月11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之事實,已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資料、就醫記錄、前科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失蹤報案及協尋記錄,均未見失蹤人有相關紀錄,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又本件失蹤人係於41年8月11日失蹤,計至51年8月11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