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司繼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補字第4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撤銷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