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479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為進行管理本件遺產;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汽車3部,經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嗣具狀聲明異議,經橋頭地院以110年度橋簡字第555號審理並裁判,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橋頭地院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嗣具狀聲明異議,經橋頭地院以110年度橋簡字第1147號審理並裁判,此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橋頭地院聲請代位被繼承人甲○○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經橋頭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0號審理在案,另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於112年2月22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1994號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支出費用,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09年度司繼字第479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律師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函、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橋頭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橋頭地院110年度橋簡字第555號民事判決、橋頭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橋頭地院110年度橋簡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橋頭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44號民事庭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6978號債權憑證、民事答辯狀、橋頭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994號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為證。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三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同段14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經債權人向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經111年度司執字第41994號分別以200,000元、1,120,000元為底價進行第二次拍賣程序;此外,聲請人為橋頭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110年度橋簡字第555號清償借款事件、110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110年度橋簡字第1147號清償借款事件、110年度審訴字第744號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撰寫書狀、進行訴訟及出庭答辯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0,000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