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楊佳芸被 告 陳o樺
陳o蓁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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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o滿被代位人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o澖被 告 陳o廷
陳o橌
呂峻睿即陳o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後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審理)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結果,將影響原告代位權是否存在,乃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確定,有該裁定附卷為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