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郭俊雄王婉馨余佩蓉楊紋卉被 告 張方○○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被 告 張○○
張○○
張○○
張○○
王張○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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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陳國欽即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兼 上十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認本案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下稱另案)終結前,應裁定停止本案訴訟,故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在另案清算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現另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11月12日函文及所附該案裁定為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