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陳靜盈李東銘被 告 林昆鴻即林婉眞之繼承人
劉清泉
劉福財
李香妹
劉振明
劉鴻文
劉福結
劉玉珠
劉玉嬿
劉蔡秀閩被代位人即受 告知 人 林慧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2、3、5、6、7「分割方法」欄中之「附表一」均應更正為「附表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