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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OOO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原 告 OOO被 告 OOO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