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1號原 告 黃品傑
黃宇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被 告 王雅芳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特留分之訴,然查訴外人黃玉杉已對被告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
0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