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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辛○○視同上訴人 子○○○

癸○○○

丁○○○

丙○○

甲○○

戊○○

乙○○

己○○

壬○○被 上訴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辛○○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庚○○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1日訴之變更時)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7萬7,567元【(10,000元/平方公尺×983.27平方公尺)×1/3(公同共有000應有部分1/3)=3,277,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