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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07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2年5月18日之口授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真正,依系爭遺囑內容,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黃金、貴重物品贈與原告,核其內容為有關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又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256元(計算式:1,577,756元+491,500元+1,650,000元=3,719,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系爭遺囑所記載之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37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8/100000) 1,577,756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9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 491,50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3 其他 其他黃金及貴重物品 1,650,00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價額核定說明: 1.編號1土地價額依起訴時即112年8月14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200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編號2房屋價額依起訴時即112年8月14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編號3所指「其他黃金及貴重物品」,因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且難以估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50萬元加十分之一,核定為165萬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