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5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道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拒絕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