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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5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及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觀諸抗告人之家事抗告狀所載,係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之家事非訟事件二裁判同時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應徵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