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81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觀諸抗告人之家事抗告狀所載,係對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81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之家事非訟事件二裁判同時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應徵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