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2號原 告 蕭顯清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文欣律師被 告 許張清花(即蕭蕊之繼承人)
張富有(即蕭蕊之繼承人)
張茂田(即蕭蕊之繼承人,已死亡)
潘張錦雲(即蕭蕊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甲○○已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