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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2號原 告 蕭顯清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文欣律師被 告 許張清花(即蕭蕊之繼承人)

張富有(即蕭蕊之繼承人)

張茂田(即蕭蕊之繼承人,已死亡)

潘張錦雲(即蕭蕊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甲○○已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