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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謝○○被上訴人即被 告 謝○○(兼謝○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兼謝○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兼謝○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兼謝○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兼謝○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另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對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上訴人原審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為各6分之1,丙○○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共計17,039,059,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並聲明:㈠被上訴人甲○○應將690萬元暨遲延利息返還予丙○○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㈡請求分割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上開聲明㈠之訴,並將附表編號1-14遺產予以分割。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關於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惟其訴訟標的之最終目的為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其經濟目的同一而相互競合,依上開說明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則上訴人關於返還遺產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690萬元;關於分割遺產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283萬9,843元(計算式:17,039,059元×1/6=283萬9,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上訴利益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返還遺產之上訴利益額690萬元定之。又上訴人於114年5月27日提起上訴,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額數徵收標準」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萬3,3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附表編號 類 別 財產項目 金額(新台幣) 1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25,643元及其利息 2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65,523元及其利息 3 債權 七月份敬老津貼 3,772元 4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70,497元及其利息 5 債權 陽信銀行股息及股利 604元 6 債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及股利 0元 7 債權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及股利 102,900元 8 投資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9,305元 10 投資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2,043,313元 11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2元 12 投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92萬元 13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80(即738股,每股面值10元) 14 投資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元 15 債權 被繼承人丙○○對甲○○之不當得利債權 690萬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