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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丙○○

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己○○

庚○○

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參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丙○○、戊○○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聲明第2至5項部分為「被上訴人己○○、庚○○、丁○○、甲○○應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股份向各該公司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依前揭說明,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上訴利益,又附表一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依前開說明,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參照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及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卷一第79至85頁),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368,282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94,2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乙○○、丙○○、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附表一:被上訴人 公司名稱 股份 己○○ ○○公司 183萬7,211股 ○○公司 140萬股 ○○公司 22萬585股 ○○公司 15萬股 庚○○ ○○公司 182萬1,634股 ○○公司 5萬股 丁○○ ○○公司 159萬9,039股 ○○公司 35萬股 ○○公司 1萬6,500股 ○○公司 5萬股 甲○○ ○○公司 145萬7,884股 ○○公司 45萬股 ○○公司 2萬7,590股附表二:

編號 公司名稱 已發行股份總數 權益總額(新臺幣) 1 ○○公司 2,000萬股 1,381,946,264元 2 ○○公司 500萬股 127,622,405元 3 ○○公司 166萬股 56,288,537元 4 ○○公司 50萬股 12,396,198元附表三:

編號 公司名稱 總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公司 464,041,5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公司 56,153,858元 (0000000+350000+4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公司 8,974,800元 (220585+16500+2759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公司 6,198,099元 (150000+50000+50000 )×00000000÷500000=0000000 合計:535,368,282元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