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乙OO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律師被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程序監理人 許淑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撤銷選仼許淑清律師為被告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如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自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選仼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選仼許淑清律師為被告甲○○之程序監理人(見本院卷二第155至156頁),惟被告即受監理人甲○○於程序進行中之113年6月21日出具民事委仼書(見本院卷二第181頁),委仼方勝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受監理人甲○○已有適合之代理人,已無續由程序監理人保護其利益必要,兩造及程序監理人許淑清律師就撤銷被告之程序監理人,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337至339頁),故本院依上開規定,依職權撤銷選仼許淑清律師為被告甲○○之程序監理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