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新臺幣(下同)1,978萬元,嗣於民國114年6月5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2,413萬1,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43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18萬6,064元,尚應補繳3萬8,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