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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重家財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許祖榮律師許清連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許淑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甲○○於審理中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變更後增加之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合併請求被告乙○○返還其為被告清償之債務,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改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0萬7,30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2,976元,尚應補繳6萬9,432元(計算式:000000-00000=69432),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