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108號聲 請 人 甲OO相對人 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乙OO關 係 人 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